發布單位:青山學務處
新北市115學年度未足齡兒童申請資賦優異提早入學鑑定實施計畫
新北府教特字第1142479372號函訂定
壹、依據
一、特殊教育法。
二、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4條。
三、新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實施辦法。
貳、目的
發掘新北市(以下簡稱本市 )身心發展與適齡兒童相當之未足齡資賦優異兒童,提早進入國民小
學接受適性教育,充分發展其潛能。
參、辦理單位
一、主辦單位:新北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(以下簡稱鑑輔會)、新北市政府教
育局 。
二、承辦單位:新北市國小資優教育資源中心 。
三、協辦 單位: 本 市 設有一般智能資優資源班之國民小學。
肆、實施對象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:
一、須為中華民國之國民。
二、設籍本市且家長或監護人至少一人共同設籍。
三、入學時年滿5足歲(民國109年9月2日至110年9月1日出生)。
四、具資優特質且社會適應行為與國小一年級學生相當。
※申請時應向兒童戶籍所在行政區之承辦學校申請,不得跨縣市重複申請,如經發現一律取消資格。
伍、實施方式
採兩階段評估,通過初選評量標準者得申請複選評量。辦理項目、期程、地點及說明如附件